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3的“鹏城”牌普通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滨江西路人工沙滩路段时,发生两车相撞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被告人陆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到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血样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超出80mg/100ml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806****;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60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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