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镇**村**组。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号第**栋。2018年4月4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回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2018年4月4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楼。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路**村,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原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非法狩猎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石某某、方某甲、郭某某、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30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20日14时25分,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皖C*****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北店桥由北向南行驶,从小圩镇到城关镇办事,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掉头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防路北店桥中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二、非法狩猎罪
2019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陆某某在五河县申集镇于张村、小溪镇赵庄村进行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非法活动,猎获野生鸟类28只。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送检动物有绿翅鸭、田鹀、黑水鸡以及夜鹭,以上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
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冯某某利用粘网、竹竿、音频播放器等狩猎工具在位于明光市古沛镇耿庄村五组小庄庄后自家玉米地里共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6168只,将其中的15945只野生鸟类出售给被告人陆某某后获利4020元。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送检9件动物中有1件云雀、1件中华攀雀、1件褐柳莺、2件田鹀和4件黑水鸡,以上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9月底,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被告人石某某提供的粘网、音频播放器及存有鸟叫声的存储卡在小圩镇仲咀村村庄南怀洪新河大坝坝南芦苇地里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6只,并利用自家猎狗非法猎捕野兔3只、野鸡4只,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3只。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所有23个样品共有7个物种来源(震旦鸦雀、田鹀、棕头鸦雀、华南兔、绿翅鸭、白胸苦恶鸟、雉鸡),除其中一只棕头鸦雀外,其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8月底至2019年11月中下旬从刘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冯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鸟类后出售给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其中从被告人冯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鸟类15945只并微信转账货款4164元,从被告人罗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鸟类两万余只并微信转账货款44032元,后将非法收购的野生鸟类通过江苏新沂到广东深圳的大巴车运输至广东东莞等地出售给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其中向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出售野生鸟类9893只、获利24485元,向被告人谭某某非法出售野生鸟类49016只、获利144186元。
2019年10月初至12月底,被告人石某某将从刘某某及被告人方某甲处非法收购的部分野生鸟类通过江苏新沂到广东深圳的大巴车出售给被告人郭某某,获利十万余元,同时还将非法收购的10251只野生水鸟通过被告人陆某某出售到广东东莞等地,获利56135元。
2019年9月底至12月,被告人方某甲从小溪镇及小圩镇集市上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并将非法收购的野生鸟类出售给被告人石某某,获利十余万元,其中查实非法出售给被告人石某某的野生鸟类有7280只。
2019年10月初至12月底,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石某某、陆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鸟类后卖往广东东莞的餐馆,其中从被告人陆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鸟类9893只并微信转账货款24485元,从被告人石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鸟类若干只,微信转账货款十万余元。
2019年9月底至11月中下旬,被告人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陆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鸟类49016只并微信转账货款144186元,后将非法收购的野生鸟类卖往广东东莞道滘以及闸口散铺市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朱某某、冯某某、郭某某、谭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朱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石某某、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冯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郭某某、石某某、方某甲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号第**栋;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楼;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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