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0********,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1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陆某甲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被通道侗族自治县车管所将车扣押,行政处罚需缴纳10000元钱罚金。陆某甲怀疑是班线大巴司机粟某某举报,不断对其电话骚扰威胁。粟某某因开大巴车,害怕陆某甲滋扰缠闹威胁,于是让其妻子陈某某、女儿粟某去联系陆某甲处理,在陆某甲的威胁之下,2018年2月23日粟某到农业银行通道支行给陆某甲缴纳10000元钱的罚金。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陆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害人粟某某成和解,被害人粟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材料、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谅解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粟某、刘某甲、李某某、陆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洪文
检察官助理:张詹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