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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甲部书记,户籍地靖西市**镇**村**屯**号,住靖西市**酒店**层**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陆某甲、林某某、陆某乙等人(称旧路派,已判刑)在岳圩镇汉邦村山邦屯至化峒镇力行村村头水渠旁修建了一条便道 ,诱导运载走私物品的车辆通过此路以便逃避公安、海关、边防等执法部门的打击,并设置多个“收费点”,索要“过路费”。每柜冻品索要8000-11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过路费”,上交给屯集体每柜1000元,余款进行私分。

因“过路费”分配不均问题引发村民不满,甘某某、许某某、甘某甲、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为首组织了甘某乙、陆某己、陆某庚、农某某、吴某某、陆某辛等人(称新路派,均已判刑)进行商量,谋划新建另一条便道用于对走私车辆索取“过路费”,并组建“山邦一家人”微信****,以便在微信****发布通知、组织上路索取过路费等事宜。2018年3月27日,陆某庚联系时任**村**的被告人陆某某并征得其同意后,组织山帮屯村民开会商讨修建新路,并利用国家公益林补助资金60000元人民币及村民捐款10000余元人民币,修建了另一条从山邦屯村部通往化峒镇力行村的砂石路。2018年6月,新路建成后,设置七个“收费点”,安排人手分白班夜班值守,诱导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通过,以每柜5000-7000元索取“过路费”。在“过路费”涨到每柜7000元时,甘某某、许某某、甘某甲、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从中抽出1500元进行私分,被告人陆某某知情后,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强行参与分配,放任、纵容甘某某、许某某等人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索取“过路费”。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间,共索取到“过路费”871630元,由陆某庚、农某某负责管理和分配给村民共653600元。吴某某、陆某辛于2019年1月任山邦屯屯长,两人负责管理和分配2018年余留的198430元过路费和2019年收取的过路费。后吴某某将剩余的200000元移交给甘某甲,甘其相又转交给被告人陆某某。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到靖西市监察委反应情况,4月30日将200000元涉案款上缴至靖西市监察委廉政专用账户。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家属代为退出4500元赃款。

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影响,放任、纵容甘某某、许某某等人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索取“过路费”。以甘其兵为首的“新路派”有组织、有分工地长期非法管控山帮屯至化峒镇力行村的沙石便道,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逐步形成过路“买单”,收取“过路费”的潜规则,获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利益。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打压异己,甘某某、许某某等人为首的“新路派”于2018年6月11日与该屯陆某甲、陆某乙等人为首的“旧路派”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车辆等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记账单、收据、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许某丙、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甘某某、陆某丁、甘某丙、陆某丙、陆某戊、陆某庚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村**的职务便利以及地位形成的影响,放任、纵容他人敲诈勒索,索取“过路费”,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零霄宇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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