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37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身份证号452625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镇**村**屯**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队**房。因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和韦某某(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受卢某(另案处理)指使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与建华路交界的某家汽车用品店,以不让该店被害人龙某某收“六合彩”和交出先前所赢的“六合彩”钱款为由找该店被害人龙某某要钱。同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和韦某某、伍某某到该店对正在该工作人员说:“要找老板谈判”,因被害人龙某某不在陆某某等人离去。之后,同年5月26日、27日陆某某和韦某某、伍某某多次到某家汽车用品店找到被害人龙某某威胁要给38000元,被害人龙某某受威胁后拿出25400元现金交给被告陆某某,当陆某某和韦某某、伍某某取钱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材料;
3、证人伍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候某某证言;
4、被害人龙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7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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