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街道办**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抖音上结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交往过程中,陆某某在捷信网贷平台上贷款人民币10000元。到了2020年10月份,网贷平台催陆某某还钱,陆某某为了让王某某帮其还钱便使用一个微信昵称为好好吧账号(后来昵称改为飘柔)冒充网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王某某微信联系,并多次以不还钱就去找她的家人为由逼迫王某某还钱,王某某因害怕而多次往微信昵称为好好吧的账户上转账。截至2020年11月15日,王某某向该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8236元。
2020年11月17日,陆某某被办案民警传唤至澄迈县公安局金江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破案说明、在押人员医疗档案、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数额人民币282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李云林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1 年 2 月 26 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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