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3********,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建设小**村的饮水工程,被告人陆某某以要挖自己的砖和石头为由,2019年9月25日10点30分左右,请挖机挖施工现场周边的土和石头,挖机挖了一部分后,施工工地周围的泥土松软,挖机不能继续往前挖土,挖到下午1点30分左右,陆某某直接用锄头把剩下挡着水塘水的泥土挖开一个口子,导致大塘子的水全部灌进施工工地,致施工工地造成损坏。经鉴定受损水池修复价格为6610.00元,案发后陆某某家属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在逃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接收证据清单、群众会议记录、收条、谅解书;2.证人陆某甲、杨某某、陆某乙、陆某丙、沈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7. 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保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陆某某八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住**乡**村民委***小组**号,联系电话:18887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起诉书记8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目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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