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7********,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平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致人死亡一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7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与其父亲陆某甲在平塘县**镇**村**组翁摸(小地名),用木棒抬陆某乙家田坎旁边的石头砌自家田坎,因被陆某乙发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陆某乙与陆某甲两人扭打在一起。此时,被闻声赶来的陆某乙父亲陆某己指责,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手持抬石头的木棒击打被害人陆某己头部倒在地上,经送原**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作案后外逃,于2020年9月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罗村被平塘县公安局抓获。
案发后,经平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己死因系严重脑挫裂伤休克死亡。
1999年8月2日,经**乡**村委会、**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犯罪嫌疑人父亲陆某甲赔偿死者家属现金、物质折价共计人民币肆仟(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辫解;
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贺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及证人陆某甲、陆某丙、陆某丁、贺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4、提取作案凶器木棒物证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5、原平塘县**乡卫生院被害人陆某己死亡病历;
6、平塘县公安局法医尸检鉴定书;
7、平塘县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经过;
8、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被害人陆某己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用木棒欧打被害人陆某己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笫3款,应认定为坦白。同时,被告人陆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8000元获得谅解, 且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之规定,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忠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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