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时58左右,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串吧内,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陆某某用斧子将王某某砍伤。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多发皮肤裂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孙某某、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戬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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