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66********,汉族,初中,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组长,住址:马桥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0时许, 咸安区**镇**村**组开会时,被告人陆某某因被害人陈某某说其贪污,双方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陆某某搧陈某某巴掌,拳打其眼睛以及头部,脚踢其腰部,致陈某某左侧第3、4、5 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使用木棍击打陆某某头部、肩部、腿部,经法医鉴定,陆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至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明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