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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4月1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许,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小陆岭村陆某某家中,被告人陆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用手将王某某头面部打伤,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陆某某2020年10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CT检查报告单、诊断报告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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