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1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绍兴市柯某区柯某街道银马公寓小区一朵莲足浴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架,后被告人陆某某用手将何某某推倒,致使何某某倒地时右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伤致右膝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骨折,其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势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警情详情、病历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兴国
二0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注: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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