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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997号

被告人陆某某(聋哑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84********,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区南村镇市新路东新工业区B栋广州馨琴雅服饰有限公司三楼的生产车间内工作时,与同事被害人邱某某(另处理)因工作上的纠纷发生争执继而互打。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打伤被害人邱某某的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返回上址工作,并在上司报警后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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