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上午,在常熟市**镇**村**巷**号东面村道上,因建筑垃圾堆放问题与被害人管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陆某某持竹片击打管某某头部并将其扭翻在地,致管某某额头、右眼受伤;管某某持木棍击打陆某某,致陆某某右手、杨某甲(系陆某某母亲)左手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管某某右眼部外伤致右眼无晶体眼、视神经萎缩导致现右眼视力盲目4级因果关系明确,该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陆某某右手第4掌骨基底部骨折,该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在现场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管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陆某某在辩护人许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竹条1根、木棍1根(均系照片);
2.病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执法仪录像、电话录音光盘共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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