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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因感情纠葛,经预谋并购买水果刀后在本市白云区**街**号门口持水果刀捅伤李某某身体多处。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当日被告人陆某某于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水果刀等物证;

2.​ 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周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现场附近监控、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作案工具蓝色水果刀一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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