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陆某某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值班律师、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陆某某与女友张某某未婚同居,无子,2019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本县沭城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前女友张某某租住的公寓,见张某某与现男友周某某同处一床,遂拿铁饭勺、玻璃盘子等器具打砸周某某,致其左枕部及左颞顶部各一处创口,长度累计未达20.0cm;左手部四处软组织创口,累计未达15.0 cm,体表创口长度累计未达40.0cm,其头面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