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绰号“翘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街**号,住四川省岳池县**乡**街**号。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5年7月6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2017年5月31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证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1日,付某某、向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蒋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与蒋某某等人发生纠纷,2015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的女婿被告人陆某某邀约李某某(另案处理)、“小某某”(另案处理)等七、八名男子持砍刀、棍棒乘车在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与大西街交叉十字路口处找到被害人向某某等人,后被告人陆某某指使李某某、“小某某”等七、八名男子对向某某进行砍、打,造成被害人向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向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陆某某已经对被害人向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向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波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随案移送散页材料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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