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14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陆某某因在官渡区**路加油站旁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二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陆某某使用车锁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陆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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