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营口(**产业基地)某公司宿舍(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于2020年7月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7月1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因怀疑其同居男友刘某某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在营口(**产业基地)某公司工人宿舍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趁被害人不备用桌旁的水果刀将刘某某生殖器割断。经营**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曹某某、资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司凤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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