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9时许,在昌邑市**镇浩源商混站厂房门前处,被告人陆某某因卸货位置问题与闫某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手持砖头将闫某某头部、右手部打伤,致其右手第一掌故完全性骨折等损伤。经法医鉴定,闫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燕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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