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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住深圳市福田区赤尾村**坊**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经本院对被告人陆某甲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8年2月2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0时30分许,李某某(已判决)在经过福田区**路与**路交界处时,发现醉酒的被害人谭某某睡在人行道上,于是萌发盗窃的犯罪意图。李某某上前踢了一下被害人,确认没有清醒之后,遂将被害人靠身边放置的一个电脑包盗走。包内有l部微软SURFACE笔记本电脑、1部华为手机(被害人自述价值2016年以1000元购买,因具体型号不清,无法价格鉴定)及U盘、证件等。李某某盗窃财物后,将被害人的证件丢弃,将手机占为己有,将笔记本电脑连同配件一起拿到福田区华强北商圈**广场**手机柜台销赃。经营该柜台的廖某某(已判决)因无法确认电脑型号,遂叫来被告人陆某甲一起查看电脑。经过查看及网络搜索询价,廖某某在明知该电脑设有人脸识别密码开锁,肯定不是李某某本人所有的情况下,依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850元从李某某手中收购了电脑,并以1800元的价格立即转手给被告人陆某甲,由被告人陆某甲将赃物电脑带走。

经鉴定,涉案微软surface book价值人民币1331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照片说明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涉案物品发票、情况说明,照片说明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光盘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涉案电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保证人陆某乙1343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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