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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9********,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农历四月上旬的一天,以600元购买黄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红色功华牌三轮电动车一辆以自用。经鉴定价值为3520元.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7月的一天,以250元购买一男子盗窃所得的银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以自用。经鉴定价值为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联云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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