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90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5********,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深圳市龙华区**玺**栋**D(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委**组)。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底期间,明知钱来源不当,仍提供银行卡帮助 “Mike”等人转账,转移赃款27万余元,并以每笔转账50元的价格收取好处费。

1.2020年4月9日至4月24日期间,江苏江阴的被害人曹某某被他人以谈恋爱、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01480元,其中被害人曹某某的9900元人民币经账户白某某、龙某某、宋某某、韩某某等人后,被转入被告人陆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26213100********的交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陆某某将该笔资金转入账号为62284804283********的嫌疑账号。

2.2020年3月13日至4月16日期间,重庆的被害人姚某某被他人以交友并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606205元,其中被害人姚某某的270000元经账户许志强后,被转入被告人陆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26213100********的交通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陆某某将该笔资金转入账号为62284804283********的嫌疑账号。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财付通数据、银行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江阴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