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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2********,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田某某**镇**街,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在**公司田某某二店食品部担任领班,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在**公司田阳一店团购部担任专员,其主要负责拉业务、联系大批量团购业务的客户及追回客户的欠款等工作。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团购部专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还假借客户的名义从公司领取购物卡,之后拿去套卖、赠送给他人。截止至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陆某某共计挪用**公司货款269883.1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2018年11月9日**公司发现被告人陆某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并通知其归还挪用公司的资金,但被告人陆某某至今未还。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对挪用公司货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调取、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身份证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磨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罗某某、覃某甲、许某某、孟某某、粟某甲、覃某乙、黄某戊、张某某、隆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269883.1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之毅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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