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陆某某成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公司业务的洽谈、送货、收取货款、联系客户等工作。2018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其任该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其收取客户的本该上交该公司的货款归个人使用,后用其他客户的货款填补以掩盖其行为,至2020年6月30日,共挪用该公司货款人民币306803.2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区志娟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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