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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挪用公款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原****村委会副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陆某某在任广南县**乡**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协助**乡人民政府收取**村委会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费用时,将收取的1354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41380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家庭支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存入指定账户。经**乡人民政府和乡纪委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陆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4月26日、5月8日先后3次将挪用的5492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金上交**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选举证、账户交易明细、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春梅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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