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19〕1417号
被告人陆某某, 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栋**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挂靠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总价为人民币524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本区徐行镇16-01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Ⅱ标批量精装及公共部位精装工程,后联系张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等班组长带领工人进场施工,至2018年4月项目完工,至2018年9月*乙公司共支付陆某某工程款合计524万元,但截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仍拖欠工人工资合计241万余元,工人多次至徐行镇、区信访办等政府部门信访。经区信访办、区建管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及建设单位上海**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公司协调处理,陆某某拒不配合并藏匿不见,继续拖欠工人工资,期间,*丙公司支付150万至*甲公司用于发放陆某某所欠工人工资。2019年4月9日、15日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发送短信的方式,要求陆某某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陆某某未到场。2019年5月8日该大队向*甲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陆某某在2019年5月10日前支付工资,此后,陆某某仍拒不支付。2019年9月18日嘉定区劳动监察大队向陆某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9月24日前支付工资,陆某某仍拒不支付,至今共拖欠91名工人合计93.8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期间出售其本人名下的南京房屋两套,所得钱款均未用于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但认为未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而不构成犯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陆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承诺书、*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甲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人叶某某、沙某某的证言,证实陆某某挂靠*甲公司,承接本区徐行镇16-01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Ⅱ标批量精装及公共部位精装工程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4、农民工工资清单、被害人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甲、黄某某、潘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王某乙、万某某、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舒某某、宋某某、冯某某等的陈述,证实陆某某是精装修项目负责人,拖欠工人工资金额都是经陆某某签字确认的,向陆某某讨薪其经常不接电话也不在家里和公司,躲着不出面解决,就想拖着不付工资,所以工人才去信访。
5、《关于禹州丁香里项目劳务工资发放协商记录》、协议书、*甲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人曹某某、沙某某的证言,证实*丙公司代付工人工资150万元,并由*甲公司发放至工人账户合计147.4万余元。
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陆某某挂靠*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的精装修工程,通过*甲公司发放工人工资,*甲公司收取管理费。2019年5月8日劳动监察大队向*甲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其告知陆某某,并于次日与陆某某前往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陆某某当场承认欠薪,但后来也没有付工人工资。
7、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笔录、短信记录,证实陆某某经通知不至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工人工资。
8、房屋买卖合同、陆某某、樊某某、李某丙等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陆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
9、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以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秋贤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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