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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抢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9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12月3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大道**会场,在被害人曹某甲的床上用品大卖场内伸手盗窃放在被害人床头的一台VIVO牌手机和一个手提包,被被害人曹某甲发现后被告人陆某某直接将手机和提包抢走。在被群众追赶的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丢弃手提包一个。同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归案,并查获其抢夺的VIVO牌手机一部。

  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抢夺的VIVO牌手机价值175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前科记录查询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

  3.证人曹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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