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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村发**号,身份证号码:45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去到阳春市春城街道春江大道260号君来狗肉店,从店后盗窃了4只鸡,然后离开现场;当天20时许,陆某某去到上述地点盗窃了4只鸡,然后离开现场;2020年1月7日上午8时许,陆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准备盗窃鸡时,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持刀追出,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黄某某的左手被划伤,陆某某使用石头攻击黄某某,并使用石头威胁周围群众,事后陆某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20年1月7日基准日的麻黄公鸡市场零售价每市斤为21元,麻黄母鸡市场零售价每市斤为17元。经统计,被盗的鸡共计价值为894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陆某某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2020 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光盘叁张;

4、案卷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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