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陆某某,外号“小**”,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张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8月14日17时许在东莞市万江区**社区***奶茶店聚集,商量对在该处的被害人师某某实施殴打,并抢其手机。后陆某某等五人尾随师某某到了本市万江区**社区***坊**巷*号对出路段时,将师某某拦住,张某甲等人对师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师某某损伤为轻微伤)期间,陆某某在师某某裤袋里抢走师某某一台黑色VIVO牌手机(价值750元)。得手后,陆某某拿着抢得的手机与张某甲等人一同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张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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