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58********,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1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中旬至8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街道**社区**村**号的住宅处提供场地及台凳、扑克等用具,供赌客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7000元(人民币,下同))。8月12日20时许,浦北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陆某某及参赌人员若干名,扣押赌资合计14215元、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赌资、扑克牌、桌子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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