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赫某某妈姑镇水塘村海坪组以人民币500元租用欧某某家住宅开设赌场,并先后组织张某某、唐某某等二十余人在欧某某家中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以10元为底,上不封顶,陆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租用他人房屋开设赌场,组织二十余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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