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6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鄯善县楼兰东路**楼**单元**室,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社区**栋**室。2009年2月16日因犯贪污罪被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哈密市伊州区前进东路**院**号楼**室。2017年10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4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从西山监狱解回。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镇**村**号,住十三师火箭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哈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经本院决定,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火箭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陆某某和杨某某、宁某某、李某某在兵团十三师红星**场**居**号楼**号底商以经营动漫城的方式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陆某某以赌博机入股占33%;杨某某和李某某以出资房租、装修费入股33%;宁某某占33%干股。动漫城设有2台6机位的捕鱼机,1组6机位的扑克机,共计18台赌博机,供顾客进行赌博活动。玩法是用现金买一定比例的分,不玩了后按买分的比例退现金。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兵团十三师红星**场**居**号楼**号底商经营动漫城。该动漫城设有3台8机位的捕鱼机,1组7机位的扑克机,共31台赌博机,供顾客进行赌博活动。玩法是用现金买一定比例的分,不玩了后按买分的比例退现金。
3.2017年年初,被告人陆某某和冯某某、赵某某、安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兵团十三师红星**场**居**号楼**号底商经营动漫城,该动漫城设有一组8机位的重兵单挑,一组8机位的动感火狮,还有两台分别6机位和8机位的捕鱼机,供顾客进行赌博活动。在经营2个月后,几人又将上述赌博机搬至**小区对面**队李某乙处平房营业1个月,供顾客进行赌博活动。以上两处累计共60台赌博机,玩法均是用现金买一定比例的分,不玩了后按买分的比例退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动漫城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赌博机,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参与开设赌场3起,设置赌博机109台,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宁某某、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起,设置赌博机18台,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李某某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的犯罪事实属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杨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多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第十三师看守所;被告人宁某某(联系方式: 1899903****)、李某某(联系方式: 1829936****)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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