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伙同黄某某(另处)经事先预谋,由黄某某提供赌博机,在张家港市**镇**路被告人陆某某经营的**店,以投币押分方式供他人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28766元,其中被告人陆某某获利13486元。经鉴定,查获的1台游艺设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鹏程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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