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191981********,汉族,初中,住海宁市袁花镇**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互联网微信聊天社交软件组建微信聊天群,组织参赌人员张某某、曹某某、郎某某等人在“飘花麻将”游戏平台中进行赌博活动,在微信聊天群等处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陆某某从中进行抽头获利。现查明:被告人陆某某从中抽头获利至少1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郎某某的证言,民警胡朱淼、吴斌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利用游戏平台、微信等软件,组织多人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1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红平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24310603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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