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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寻衅滋事)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任九龙县**镇**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四川省九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九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经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九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孙某某家女子办酒(结婚)时,陆某甲与翁某甲、翁某乙、阿某某四人打扑克,在打扑克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以翁某甲耍赖为由打了翁某甲一巴掌,后被劝开。

2、2015年在硬化通村路时,被告人陆某甲以严某某倒沙不规范为由,打了严某某一巴掌,后被劝开。

3、2016年被告人陆某甲与阿某某酒后在李某某家后面的公路上步行时遇到尼某甲,尼某甲因阿某某骂其老婆,便与阿某某发生抓扯,被告人陆某甲随即进行规劝,但未果,便打了尼某甲一巴掌。

4、2016年尼某某送遭遇车祸的两人到九龙县**院就医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翁某甲酒后前来无理取闹,尼某乙随即对两人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一脚踢在尼某乙下体将其踢晕。

5、2017年,在被害人宋某某(九龙县**镇**村村主任)家房屋背后的公路上,被告人陆某甲与宋某某因工作意见分歧对宋某某进行殴打。

6、2017年底,被告人陆某甲和被害人李某某(**村**组组长)在**村**组村民阿某某家喝酒的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逼迫李某某承认在修建**村**组委会活动室中贪污5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因李某某拒不承认,被告人陆某甲对李某某进行拉扯,并将其按倒在地后将其衣服撕烂。

7、2018年1月,陆某甲酒后与宋某某因工作事情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随即被告人陆某甲闯进宋某某家客厅,因宋某某不在家中便与宋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发生抓扯并打了其耳光。

8、2018年5月,被害人翁某甲、陆某乙等人在陆某甲家中喝酒至次日凌晨01时许,翁某甲走到陆某甲家房屋大门口,准备骑摩托车回家时,被告人陆某甲对翁某甲进行殴打,并将其摔倒在水泥路面上后拖拽,致翁某甲受伤,经鉴定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图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龙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在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光盘一张。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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