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80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2017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因向被害人龚某某借款不成,持菜刀至**路**弄**号**楼楼道内,为宣泄情绪,将被害人龚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因借款不成持菜刀将被害人龚某某砍伤的事实。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因借款不成持菜刀将被害人龚某某砍伤的事实。

3.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4.视频资料证实,证人杨某某在现场拍摄下被告人陆某某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龚某某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

6.公安机关提供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劣迹情况。

8.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旦

检察官助理:衡珊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