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镇**村**组**号,现租住在浙江省安吉县**镇**监狱一土地上。198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9年9月17日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600元;2010年5月6日因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650元;2014年12月4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未经**监狱同意的情况下强占位于安吉县**镇**附近**监狱的土地,面积达2亩多,**监狱发现后多次要求其搬离,陆某某拒绝搬离并且擅自改造土地地貌用于经营钢材生意,后经**监狱、**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其仍然强占土地不肯退还,强占时长前后达2年之久。经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陆某某占用的土地年租金为每亩11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向**监狱交纳了土地占用费30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冯某甲、冯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
6.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0********);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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