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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马关县**镇**社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释放,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马关县城区**KTV饮酒后走到安平广场警务亭对面**便利店门口时遇到互不认识的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女友王某某,因嫉妒黄、王二人卿卿我我秀恩爱,遂随手提起路边的锥桶砸黄保才,后双方扭扯行至信合小区公路时,陆某某将黄某某按倒在地用拳头击打黄某某的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锥桶;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一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锥桶一个;

6.光碟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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