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8时左右,在安国市安望路张家营村南附近,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故对过往的六辆车进行拦截并用镐柄砸毁,经安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六辆车的配件于2018年10月23日的市场价格为4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斌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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