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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2008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8时左右,在安国市安望路张家营村南附近,被告人陆某某酒后无故对过往的六辆车进行拦截并用镐柄砸毁,经安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六辆车的配件于2018年10月23日的市场价格为4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斌

2019年4月19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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