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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8196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现住绥宁县**路**旅馆。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经营的绥宁县沿河旅馆(位于长铺镇**路1号)内,容留颜某某、石某某两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每从事一次卖淫活动,就向其收取10元钱的“台费”,被告人陆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颜某某、石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超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绥宁县**旅馆,联系电话:155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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