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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7********,壮族,初中文化,南宁市**店**,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依法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九曲湾农场250号二楼月亮休闲中心店铺,为卖淫女黄某某、苏某某、某某某、韦某某等人提供卖淫场所和避孕套等用具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15日、8月17日,分别容留卖淫女苏某某与嫖客宁某某、卖淫女黄某某与嫖客陆某甲及嫖客谭某某(均已受行政处罚)先后以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苏某某、农某某、韦某某、陆某甲、谭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代检察员:张萍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陆建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70801541X,壮族,初中文化,南宁市月亮按摩店老板,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贡川乡隆江村红灯屯27-1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建旬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依法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陆建旬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九曲湾农场250号二楼月亮休闲中心店铺,为卖淫女黄凤青、苏秋清、农海荣、韦柳春等人提供卖淫场所和避孕套等用具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8月15日、8月17日,分别容留卖淫女苏秋清与嫖客宁世贤、卖淫女黄凤青与嫖客陆旭生及嫖客谭建勇(均已受行政处罚)先后以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凤青、苏秋清、农海荣、韦柳春、陆旭生、谭建勇、宁世贤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建旬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建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建旬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代检察员:张萍

2019年10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陆建旬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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