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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其住房内,以发生性关系每次收取一百元,陆某某每单提成30元的方式,容留卖淫女李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产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285240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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