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3月9日、2019年9月6日各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4月至8月间,在其驾驶的苏F3****轿车内,先后7次分别容留姜某某、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4月某日,在启东市**镇化工园区**路最东侧路边,容留姜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本田轿车内吸食冰毒。
2.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5月某日,在从启东市**镇至海门市途中,容留吴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本田轿车内吸食冰毒。
3.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7月初某日,在从海门市**路至启东市途中,容留姜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本田轿车内吸食冰毒。
4.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7月中旬某日,在从海门市**镇至启东市途中,容留姜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本田轿车内吸食冰毒。
5.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在启东市**线与**镇**村某路口交界处路西侧,容留姜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轿车内吸食冰毒。
6.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7、8月某日,在从启东市**镇**镇至启东市**镇途中,容留姜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轿车内吸食冰毒。
7.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8月9日下午,在本市北新镇滨江化工园区入口南侧200米处路西侧,容留姜某某在其驾驶的苏F3****轿车内吸食冰毒。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在启东市**镇**村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车辆信息、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熊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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