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广场**区**楼**。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高田社区居委会卢屋村1号回味奶茶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麦某某、植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摇头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证人植某某、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带娣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四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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