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1********,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8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3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0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0年12月19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3月2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在其位于锦屏县**镇**村**组**楼**室容留龙某甲、舒某某、龙某乙、宋某某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正面免冠照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清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龙某甲、舒某某、宋某某、龙某丙等证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等相关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雪
检察官助理 吴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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