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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4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晚,钦州市公安局板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某带领民警黄某甲、宁武文和协警、苏某某、有着便服驾驶一辆挂地方牌照的面包车前往板城镇新城村捞竹坳一处卖淫窝点查处违法人员。民警到达该卖淫窝点后,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5人(3男2女)。民警欲将上述人员押上车带回板城派出所调查时,卖淫窝点的老板黄某乙(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陆某某和黄某丙(另案处理)等十多个人进行阻拦。民警表明身份后,陆某某、黄某丙等人依然阻拦民警离开。黄某乙又指使、黄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去“老嘿四”(未查明身份)家的羊栏拿刀具、水管。陆某某、黄某丙等人拿到黄某丁送来的刀具、水管后,围攻民警,打砸面包车,强逼民警放走卖淫嫖娼人员。民警因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迫放走卖淫嫖娼人员。经鉴定,被砸坏的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42元。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潘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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