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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就诊时,因挂号问题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对方报警。接到110指令后,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大兴派出所民警任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等人出警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对其采取强制传唤时,咬伤辅警陈某某右手拇指造成表皮明显出血。

2019年3月19日,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陈某某、任某某、朱某某、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6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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