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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失火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61967********,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 **镇**村委会,住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早上6时许, 被告人陆某某来到其位于昌江县**镇**村委会东南面“**边”地自家**果园做农活,因其之前修剪的青枣树枝堆放在果地里阻碍其做农活,其便用打火机将10多堆青枣树枝点燃烧掉,当日10时许,其见火堆已无明火后便离开了现场。之后,靠近果园西面的两个火堆复燃并引燃了周边杂草,随后火势蔓延到果园西面的桉树林地和北面的橡胶树林地,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经多方扑救,当日16时许火被扑灭。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过火面积为60.2亩,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5.1亩,其中桉树29.2亩,橡胶树25.9亩,灌木林地为5.1亩(均为矮化的青枣果树)。2.过火林地区域内的树种分别为桉树、橡胶树及青枣果树。

经昌江县林业局现场调查认定,被烧林木总蓄积量为91立方米,出材量为71.4立方米,其中橡胶总蓄积量为63.4立方米,总出材量为52.1立方米,桉树总蓄积量为27.6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9.3立方米。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桉树与橡胶树于2020 年6月21日的价格为人民币玖万贰仟肆佰元整(¥92400元)。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 年6 月23日主动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打火机壹个;

2.书证: 受案登记表、报案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关于陆某某户籍信息的说明、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关于****村林木被火烧的现场调查情况、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黎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钟某甲、张某某、钟某乙、李某甲、吴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丙、李某乙、钟某丁、钟某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5.1亩(3.67公顷),其中桉树29.2亩,橡胶树25.9亩,灌木林地为5.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曾 惠

检察官助理:徐生爱

书   记  员:何冰翘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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