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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6********,汉族,广西藤县人,文盲,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在藤县**镇**村“*洲”山脚自己的责任田上烧杂草时,引发山火,烧毁了藤县**镇**村“*洲”山(**村**林班15.1小班、5林班4.1、5.1小班)一带的山林。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2.58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2.58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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